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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

2021-03-10 16:22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三、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自主办理。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需要到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四、申报类型

(一)简易申报:纳税人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需要申请退税的。

(二)标准申报:纳税人都可使用标准申报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五、特别提醒

(一)税务部门建议纳税人现场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做好个人疫情防控

(二)系统查询页面中的“批量申诉”和“申诉”并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补)税款,务必谨慎点击,除非确实必要,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修改处理上的困扰,无法顺利退(补)税。

六、咨询方式

如有疑难问题,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和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计划财务处

                                           2021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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