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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职业技术学院水电使用与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2012-04-09 09:0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管理,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资源,更好地为办公、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未经学院同意,禁止擅自安装或改动供水供电设施、管道和线路。办公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新建、改建项目如涉及供水、供电,后勤集团应参与会审施工图纸(或方案),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向学院后勤集团提出临时用电、用水申请,并由施工单位交纳押金,经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装表计量,按月缴费。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拆除临时供电、供水设施。施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需向后勤集团提交全套竣工图纸。凡用电、用水申请、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毕,禁止开工。
第二条 非特定工作需要,禁止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场所晴天开灯和室内无人1小时以上(含1小时)而亮灯的现象,白天光线好时应关闭室内照明灯、走廊灯及厕所灯。
第三条 禁止天气预报5°C以上、33°C以下空调开机,禁止空调开机温度调至在22°C以下、26°C以上;人员离开室内时间在1小时以上(含1小时),必须关闭取暖、制冷电器电源,下班后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电器电源,禁止所有用电设备(电脑、空调、复印打印机、实验仪器等)的待机耗电等现象。
第四条 除教学、科研、实验和后勤服务工作外,禁止使用非后勤部门统一配备的和未经后勤部门同意使用的取暖、制冷和生活用电器;非食堂放假,禁止教职工或加班人员利用工作场所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加工食品;双休日及节假日或下班时间内禁止使用教学、办公等场所的电器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在学院内工作、学习、生活中使用自来水、开水、热水时,必须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第六条 禁止上班期间在电脑上从事玩游戏、打牌、炒股、看电影电视或娱乐节目等与其工作、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者,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所安装的设施、管道和线路,恢复原有设施、管道和线路原状。对当事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对当事施工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水、用电量水、电费,造成财产损失者应赔偿损失。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者,是办公室、阅览室及公共活动场所的,追究当事人及室管人员的责任,给予扣发当月5%校内津贴;当月第二次违反者扣发当月50%校内津贴;当月第三次违反者扣发当月全部校内津贴;是授课教室或实验室的,扣发授课教师及实验人员相应的课时津贴;是学生违反规定的,由学管部门和所在系(分院)按学生违纪给予相应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者,一经发现,给予扣发其当月5%校内津贴;当月第二次违反者扣发当月50%校内津贴;当月第三次违反者扣发当月全部校内津贴;是教师或实验人员的扣发相应的课时津贴。
以上违反本规定情况的,一律在校园网上点名通报批评,如不能查实当事人为何人,则处罚当事人所在办公室所有人员,直至追究所在处室、系(分院)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实验和后勤服务工作需要,必须连续运转的恒温、恒湿、制冷、通风、消毒、清洗、循环用水、喷淋等设备设施用电、用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电表的安装、维护统一由后勤集团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动水电表,不得擅自拆除、伪装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违者按盗用水电处理。
第十条 后勤集团为全院统一管理水电的职能部门。各处室、系(分院)部主要负责人为所辖部门水电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节约和浪费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学院水电管理人人有责,全院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水电的观念,养成用水用电不用即关、人离即关的良好行为习惯。后勤集团要加大水电使用与管理力度,每天巡查水电使用及本规定执行情况,及时上报违规行为,每月通报各楼宇单元用电、用水量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组成水电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小组,由学院分管后勤院长任组长、学院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部、宣传(统战)部、学生(保卫)处、纪委监审室、后勤集团等为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定时或不定时监督检查,督办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处室、系(分院)部和教职工节约水电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凡经查实有浪费水电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度先进、年度优秀评选。学生班级和个人,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节约水电先进部门、优秀个人评比活动,评选先进部门两个,优秀个人六名,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反映违反本办法、反映浪费水电行为的师生员工,经查实后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70%,并为反映人保密。
第十五条 凡由我院供水供电的单位和用户都必须执行本补充规定。对违反学院水电使用与管理补充规定经教育不改者或因违规造成损失者,学院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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