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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巢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12-15 10:22 浏览次数:

各部门:
现将《巢湖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校园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学院的各种资源,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院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院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院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院设立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隶属后勤集团,负责全校的校园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卡务管理、财务结算、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有关信息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院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机房管理、代扣代缴有关费用等功能的信息卡片。该信息卡片是我校校园内唯一全校通用信息卡片,所有权和对卡片的解释权为学院所有。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的分类、使用对象及权限
校园卡分为两类,即正式卡与临时卡,其中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和学生卡。
一、正式卡(教工卡、学生卡):教工卡的办卡对象包括正式的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经学院人事处批准在册的临时用工人员、聘用教师等;学生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巢湖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籍在册学生。
二、临时卡:临时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聘用的各类员工;教职工家属;学院各单位、部门举办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五条 校园卡的办理:办理校园卡时,需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正式卡
每学年初,新进教师和学生采取批量制卡的方式,由学院相关部门(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集团等)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
二、临时卡
1.学院各单位、部门自行聘用的各类员工、教职工家属,其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办理。
2.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人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
3.如果以上人员用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亦可办理租卡业务。
4、校园卡办理每张收取工本费20元。
第六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工卡原则上长期有效,调出或离世等时注销。
二、学生卡有效期根据学制安排决定:高职学生一般为2年或2年半,3+2学生一般为4年或4年半,毕业离校持卡到校园卡充值处注销。
三、临时卡的有效期最长为半学期(具体有效期根据申请人情况经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 校园卡的延期和暂停
一、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在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各系部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由一卡通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延期手续;对于休学的同学,需将休学学生名单报送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由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暂停手续(不销户),等学生复学时凭相关证明恢复该卡使用。
二、对于有效期满的学生卡,如需继续使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每次延长的时限最长为半年。对有效期满的临时卡,如因各种原因确需继续使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对于有效期满一个月后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校园卡,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将终止该卡的使用,并予以销户。
第八条 校园卡的终止
对于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院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以及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其校园卡应用子系统所对应的校园卡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期限终止。以上人员的校园卡不回收。
办理临时卡的人员,在离开学院或有效期满时,其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期限终止,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将终止该卡的使用,并予以销户。
第九条 相关业务
一、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申请校园卡挂失与解挂时,持卡人可到校园一卡通充值处亲自办理;无证(证件或证明)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二、换卡及补卡
因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卡或因原卡丢失而申请补卡的,办理时均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学院相关部门证明。
第十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制卡及办理费用
因卡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办理临时卡需缴纳押金50元,不足半年的收卡租金10元,超过半年的收卡租金20元,退卡时凭押金收据,经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确认无损坏后退还押金、收取租金,若校园卡有损坏或丢失,押金不退。
由于系统更新需更换新卡时,原校园卡作废,制卡工本费恕不退还。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经营单位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时,其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各收费商户应为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商户必须按规定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电子转账费和结算单据费,根据双方的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清算与核查。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金月末结账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相关商户无法解决时,应尽快通知一卡通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商户的具体收款及回款等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学院一卡通管理结算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院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六条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第十七条拾获他人校园卡时,应尽快与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合法持卡人蒙受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者,一经查实,将移交学院保卫部门,并依照学院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院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并依照学院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否则,一经发现,将提交学院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如触犯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后勤集团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实行《巢湖职业技术学院后勤集团一卡通充值管理制度》的通知 下一条:教职工十一月份午餐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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