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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6-01-04 16:35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高职院校制度,依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合肥职院”;英文全称为“Hefei Technology College”,简称“HTC”。    

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姥山南路1号。    

学院官方网址是: www.htc.edu.cn    

第四条学院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组织,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万人。    

第五条学院举办者为合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八条学院坚持“学校——企业——社会”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办学任务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院立足合肥,面向安徽,辐射周边,坚持“以人为本,尚德重技,质量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走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以就业为导向,教育为中心、育人为根本,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学院以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设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和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设医学分院、经济贸易系、计算机应用技术系、生物应用技术系、汽车应用技术系、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分校、基础部等教学系部,开设护理、医学检验、会计、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    

第十一条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为本地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方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办特色专业。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教务处结合学院专业设置现状、当年招生及学生报到情况及今后专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下发申报新增设专业的通知;    

(二)各系部(分院)根据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经系部(分院)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方案,并按要求准备相关专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新专业的材料进行论证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教务处根据院办公会讨论意见,负责向省教育厅起草新专业申请公文和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规定日期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系部(分院)在已设置的专业基础上进行专业调整的,按照增设新专业的程序进行;    

(六)学院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我院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七)我院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八)我院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九)学院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学院主导、系(部)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专业建设机制,共同推进专业建设工作。    

(一)共同定位学生的初始就业岗位、职业迁移岗位和职业发展岗位,根据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的态度、知识、技能需求,设计专业教育目标;    

(二)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共同制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人才模式,共同开发专业课程体系,制定专业课程标准;    

(三)开发和建设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建立学生自主学习平台;    

(四)坚持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相结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五)有针对性地发展教师师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技术、科学与技术研究水平,优化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双师”素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六)建设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校内实训中心、校外实习基地及其管理制度,保障实训、实习教学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行业、企业、学生等服务对象的发展需求和学院的办学能力,调整、编制招生计划。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条件,由教学系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学院同时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目前实施大专层次教育,将来创造条件争取增加本科层次教育。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地方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为地方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3年(大专层次)。    

招生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5年(大专层次)。    

(二)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招收以在职人员为主,由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中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院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学院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校园文化和德育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等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凝聚推动学院发展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大事、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人事任免以及重要的党务工作,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每月原则上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事项;    

(三)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决定干部提任,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应当于会前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五)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依法治校,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予以落实;    

(二)组织编制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订、执行和评估行政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社会等各项工作;    

(五)拟订内部教学、科研和行政职能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主持拟订和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八)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九)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十)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颁发学历证书;    

(十一)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三)行使法律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报院长审查后确定;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六)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在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依据《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学术审议。审议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科研、学术管理制度和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励等。    

(三)学风维护。贯彻《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负责学院学风维护,裁决有争议的科研成果,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四)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五)完成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十条学院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采取联合设置机构的做法,学院下设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学生(保卫)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监察审计室、团委、工会、基础部(思政部)、医学分院、经贸系、计算机应用技术系、生物应用技术系、汽车应用技术系、电大、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科、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部)、科研部、学报编辑部、卫生所、基建办、教学督导室、关工委、校企办等行政、教学、教辅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四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由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须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建立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学、科研、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素质教育,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文化引领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院教学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监督检查的进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认真搞好备课、讲课、作业、辅导、实验实习、考核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教学活动。    

第四十五条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法定性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院专业特色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和有关教学文件。    

第四十六条在教学工作中应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地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好教育的关键。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学习探索教育理论与规律,努力开展教学内容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师队伍中要培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比例的“双师型”教师。    

第四十八条学院建立院系两级教学督导机构和专兼结合的教学督导队伍。学院督导室受学院委托聘请若干名资历较深、责任心强的在职教师或管理人员为专职督导员,在各系部另聘一名兼职督导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可续聘。各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长由分管教学的主任兼任。教学督导工作按照《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督导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教学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开展日常督导,并进行综合评价;参与教学质量控制的调研工作,对重要教改措施组织专项研讨;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条学院利用本院人才优势,积极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要制定全院的教科研规划与计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要仔细论证,积极组织实践与开发。    

第五十二条学院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四)取得满足毕业条件、职业资格条件后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院,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二条学院确立教职员工队伍在学院发展中的根本性、先导性和战略性地位,把握内涵,超前谋划,优先投入,完善管理机制,保证教职员工队伍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十三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八)就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提高师德素养,维护学院利益和核心价值;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满足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五)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符合学院开放型特征的要求;    

(六)自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六十六条学院积极探索适用于学院工作需要的岗位设置。设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解决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结构等方面的关系,并根据学院发展方向、规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岗位设置。学院的编制、岗位、人员的三定和干部的管理、考察、升降、处分等,要充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进行聘任。既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待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对于一些特殊专业特殊需要的人才,学院可聘为名誉副教授、教授。    

第六十八条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六十九条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条学院按照“以岗定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收入分配。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和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一条学院实行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以学费和合肥市政府拨款为主,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学院按所在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收取费用均用统一的正式票据开具收费凭证。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助款。    

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退学,学院则根据具体情况核退部分或全部学杂费。    

第七十四条学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拥有、管理和使用本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院资产。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院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院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然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七十七条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学院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八条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章学院与举办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七十九条学院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指导。    

第八十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管理学院领导班子;    

(二)审批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教育招生计划;    

(三)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支持与引导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合肥市政府和安徽省教育厅对学院进行宏观管理,引导学院进一步面向社会、市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院的发展。    

第八十五条合肥市政府保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六条学院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和市委按有关干部任用条例推荐、考核、任命等程序产生。    

第八十七条学院要全面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优先为合肥市培养各种类型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八十八条学院对市政府提供的财产、经费和受捐财产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经费和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十九条学院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主办学条件,积极承担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九十条学院积极与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协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拓展合作空间,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九十一条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积极寻求与企业、行业协会合作,实施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发展员工素质,合作推动文化建设。    

第九十二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九章学院标识    

第九十三条学院校训:“崇德重技,求实创新”。    

第九十四条学院校徽为蓝白的圆形徽标,外侧圆环上方为白色中文“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下方为白色英文“Hefei Technical College ”,中间为蓝色鹏鸟和风帆形状。    

第九十五条学院校旗白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院校徽。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1、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2、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1、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2、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的;    

3、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的;    

4、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5、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的;    

6、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九十七条学院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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